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并附下列技術文件;
1)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登記表;
2)系統竣工圖
3)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調試報告
5)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3、系統竣工驗收
1)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2)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①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抽驗;
②實際安裝數量在6臺~10臺者,抽驗5臺;
③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小于5臺抽驗。抽驗時每個功能應重復1~2次,被抽驗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
3)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①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10只;
②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驗。被抽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4)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③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以上控制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①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③水流指示器、閘閥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末端放水試驗。上述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6)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各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①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②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③抽一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采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7)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8)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9)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0)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①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②共享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③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11)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通話試驗;
②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③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19臺”進行1~3次通話試驗。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者時,應限期修復或更換,并進行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二、事后控制要點
1、產品保護
1)安裝探測器時,應先安裝底座,調試時再安裝探頭。
2)端子箱安裝完畢后,應注意上鎖,保護箱體不受污染。
3)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柜、盤安裝時,應注意保持墻面清潔。安裝后應采取防塵和防潮等措施,最好及時將門上鎖。
2、技術數據的移交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登記表;
2)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中間驗收記錄等);
3)調試報告;
4)系統竣工圖;
5)重大工傷事故報告;
6)質量事故報告;
7)各種設備、材料的出產合格證、說明書;
8)施工中補充的技術交底和新工藝交底。